据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。
案情回顾显示,马某某在某平台开设账号运营直播间,A公司为某酒类专营店经营者。夏女士通过马某某直播间中的链接下单购买了6瓶A公司销售的白酒,通过微信支付1197元,之后A公司向夏女士发货并开具发票。
直播中,马某某声称上架了1000单涉案白酒,约2分钟后称还剩100单,提醒观众“注意手速”。夏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,涉案商品链接标注销售额为“已售37”,马某某和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晚直播间涉案白酒的即时销量达到900单,可以认定马某某虚构交易、虚标成交量,构成欺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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